关于2008年招考公务员和从在基层工作选调生
中考选部分工作人员考察体检工作的实施意见
德人[2008]31号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有关市直部门、省垂直管理单位:
为确保今年招考公务员的整体素质,真正把德才兼备的人才选拔录用到公务员队伍中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2008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办发[2008]9号)文件规定,现就今年招考公务员和从在基层工作选调生中考选部分工作人员的考察、体检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考察、体检工作的组织
今年我市招考公务员和从在基层工作选调生中考选部分工作人员的考察、体检工作由市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招考用人单位统一组织。首先由各招考用人单位按规定进行考察、体检,然后由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监督审核。各招考用人单位要根据所确定的考察人数,抽调人员组成考察小组,每个考察小组至少2人,负责具体考察工作。担任考察工作的人员要求具有较高的政治文化素质、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工作认真负责,公道正派,恪守秘密。
体检考察工作事先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省垂直管理部门和市直机关的体检考察工作,由用人部门在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县、乡机关的体检考察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局共同组织实施。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的,执行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察政审办法》规定。
二、考察、体检人员的确定
根据招考简章规定,进入考察、体检范围的人员名单已经确定并在德州人事信息网站上进行了公布,下一步将按计划录用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对报考人员进行全面考察、体检。如经考察、体检均合格,则不再对其他进入考察范围的人员进行考察、体检。对考察、体检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依次确定递补对象。对于报考机关人民警察、经体能测评达不到标准的,取消其体检考察资格,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三、考察
1、考察内容。考察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对考察对象进行资格复审。“应回避”,是指有无《山东省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实施办法》规定的应回避关系。报考人民警察职位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核政审办法》的规定,考察政审的内容还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现实表现等情况。
考察同时还要进行资格复审,主要是按照招考简章要求,对进入考察范围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户口本、身份证、单位介绍信等档案材料重新进行核查认定(以上资证材料原件可由其本人提供),现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须对其担任职务进行审查。选调生的资格复审,重点对其选调生身份、学历学位、年龄、政治面貌、职务等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2、考察方法步骤。考察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指在考察中既要向初选人员所在单位领导了解情况,又要倾听周围同志的意见,以保证考察的全面性、公正性。对于有工作单位的初选人员要深入其原工作单位,采取个别谈话、查阅档案、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对担任一定领导职务人员的考察,要听取每个班子成员的谈话,中层人员个别谈话的人数要达到三分之二。对面向社会招考人员,须将其档案材料按档案管理规定办理借阅手续,等全部录用工作结束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应的档案转接手续;选调生档案转递在录用时按转任程序办理。
对于进入考察范围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无工作单位的社会人员以查阅其本人档案为主,毕业生档案可由毕业生本人或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机构提供,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到其毕业学校(院、系)或所在社区居委会、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考察了解情况。
四、体检
1、体检标准。报考普通公务员职位的体检工作,包括在基层工作选调生的体检工作,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5]5号)和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7]25号)规定执行。面向社会招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执行国家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的规定。
2、体检程序。体检时用人单位要给考生分发有关体检标准材料,报考人员凭笔试准考证、面试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工作人员要认真核对报考人员的准考证、身份证,严防替检;市组织人事部门协同纪检监察人员将适时对有关单位的体检过程进行抽查监督。
3、体检医院。体检要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医院要切实负起责任,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从事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体检标准。主检医师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体检结论中要有明确的符合或不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文字表述,严禁使用模糊性语言,最后体检医院要加盖公章。
在体检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各招考单位和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要妥善处理。对于难以确诊的疾病,医院可组织专家做进一步的检查。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4、体检费用。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复查,费用由个人负担;用人单位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有权决定复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市级机关选调生拟录用人选的体检考察工作,由市直用人部门和县市区委组织部,在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的指导下,按照上述面向社会招考普通职位公务员的体检考察规定进行。
五、考察、体检时间安排
5月20日至6月15日,各招考用人单位对初选人员进行考察并根据对被考察者整体情况的分析,认真填写《德州市招考公务员和从在基层工作选调生中考选工作人员考察评定表》(面向社会招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可填写《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考核政审表》)。选调生体检人选的《考察评定表》、面向社会招考人员的《考察评定表》或《考核政审表》及其本人档案、资证材料(含本人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户口本、报名时单位介绍信等,以上要求原件)于6月16日至20日,报送市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审核。6月23日至30日各招考用人单位负责对考察合格人员进行体检。对于考察、体检合格的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德州人事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七天。
六、检查监督
招考公务员的考察、体检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考察要严格实行责任制,谁考察、谁负责、谁签名。用人单位和体检医院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体检工作,并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参加体检的考生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回答有关询问。对于考察、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致使考察、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不予录用或者取消录用。
《德州市招考公务员和从在基层工作选调生中考选工作人员考察评定表》、《公务员录用体检表》可复印或登陆德州人事信息网下载打印,其他三个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1998]133号)、《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5]5号)、《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7]25号))可登陆德州人事信息网查看。
附:1、《德州市招考公务员和从在基层工作选调生中考选工作人员考察评定表》
2、《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3 、山东省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实施办法
4、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5、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
中共德州市委组织部
德州市人事局
二○○八年五月八日